浙江省制定审计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标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13:33 国际在线 | ||||||||
新华社杭州6月3日电(记者傅丕毅、范跃红):浙江省近日出台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加强协作配合的文件,明确审计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职务犯罪案件标准,以便检察机关及时准确地查处贪污受贿、侵权渎职等腐败犯罪。 据负责起草文件的浙江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一文件首次规定了审计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14条具体标准,如挪用公款在10000元以上,私分各种回扣、
文件要求,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可能涉嫌职务犯罪,需要由检察机关查处的,应当通过《审计移送处理书》将有关线索及证据材料在审计结论作出后10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处理。 文件还规定,对于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审计结果文书,检察机关应当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审计机关反馈。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应及时进行调查。进入立案程序的,及时向审计机关通报。对涉嫌犯罪但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为使上述文件能得以更好地贯彻执行,浙江省检察院与省审计厅将于近期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信息、加强沟通。(来源: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