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协议要撤销超过时限被驳回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14:01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江跃中通讯员薄萱)九旬老人闻某要求撤销10年前与儿子订立的协议,因已超过1年的允许撤销期,被宝山法院驳回。 1994年12月,时年78岁的闻某买下公房产权。1995年8月,闻子作为返沪知青,与女儿一起迁入闻某处。1999年6月21日,闻某与儿子订立一份协议,规定房屋今后由儿子继承,其他子女不得争执。今年初,闻某来到法院要求撤销协议。
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请求撤销的,法院不予保护,故判决驳回闻某的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