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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电动车“三包”应该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14:23 扬子晚报

  南京市电动车三包遭遇厂家、商家抵制已经进入了第三天,到目前为止,双方都没有做出任何让步。“解决目前纷争的有效途径应该是尽快给电动车三包立法。”如何解决目前的纷争,法律界有关人士给出了这样的解决方法。

  南京中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崔武律师指出,就目前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等四部门颁布的南京市电动车三包和中国自行车协会制定的“推荐办法”,其归根结底都属于自律性法规,不
具有任何强制性。以刚出台的南京电动车三包规定为例,如果生产厂家执意不执行,那么该三包的制定就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

  崔律师表示,早在南京电动车三包出台之前,他就已经注意到了该三包规定存在明显的致命问题,就是立法主体不对。他解释说,该规定的制定方是南京市政府下设的两个部门和两个行业协会,而这种方式已经与《立法法》的第73条相冲突,违背了立法程序,根据法律条款,这些部门和行业本身不具有立法的主体资格,不具有制定规章的主体资格,而作为行业协会则更没有制定该规章的权力。今后

  消费者如果发生了与电动车相关的法律纠纷,容易对该《办法》的法律效力产生争议,不利于消费者索回自己应有的权益。“任何一部规章制度应该突出公平的特点,侵害任何一方的权益都是不可行的。”对于如何解决目前存在的纷争,崔武提出,眼下就应该走立法程序,召开听证会,平衡各方的利益,再通过人大对电动车三包进行立法,只有这样,出台的法规才有强制性和可操作性,从而从根本上让双方达成共识,最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本报记者陈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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