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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直通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4日00:00 温州都市报

  问:3年前我受聘为某公司销售代表时与公司签定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今年公司内部开始实行末位淘汰制度,每个季度考核一次,当时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末位淘汰”,现在公司可以单方面以“末位淘汰”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末位淘汰”并不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如果要实行“末位淘汰”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与劳动者协商,
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并根据法律规定给劳动者相应补偿。

  问:我有一个朋友在外地做电器产品生意,为了和某电厂做成一桩业务,他给了该电厂的采购员一笔业务回扣。现在这位采购员被他人举报揭发了,请问我朋友的这种行为是否会构成行贿罪?

  答:我国《刑法》规定的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你朋友给回扣的是电厂采购员,电厂采购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你朋友不构成行贿罪。如果你朋友给这个电厂采购员回扣数额达一万元以上,且不入账,那么你朋友就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另一罪名———企业人员行贿罪。

  问:去年10月份,我以公司10间闲置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上月,我准备将这10间房屋出租以增加盈利。银行得知后,要求我司终止与租赁户的租赁协商,否则,就必须提前还贷。请问,银行有权这样干预吗?

  答:银行没有权干预你公司出租该10间房屋,银行只有在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才有权干预。但你公司在出租该房屋时应当与承租人说明该房屋已经抵押给银行,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解释第66条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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