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抛荒致死获刑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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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4日02:31 新京报 | ||||||||
案犯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经过两次审理,北京市二中院昨日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河北籍男子王海永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在撞伤一名女子后,王海永将伤者拉到河北境内抛弃,致使其死亡。
王海永是河北省玉田县彩亭桥镇的农民。公诉机关指控,他在去年8月31日清晨制造了这起惨剧。与王海永同车的一名证人向警方证实,当时,王海永驾驶着农用四轮行驶到丰台区西四环岳各庄桥下时,将步行至此的邓某(女)撞到。 被撞躺在地上的邓某没有当即死亡,虽然头部流了很多血,但仍然吃力地喘着气。 看到人还活着,王海永提出将人送到医院,两人合力将邓某抬上了车。证人说,车行驶了很长一段时间后,也不见王海永有上医院的意思。她两次提醒王海永应该上医院,但是王海永说你别管。车行驶到良乡时,王海永给了她60元钱,让她自己回家了。 之后,人们在河北省易县卧龙山地区一条省级公路边上发现邓某时,她已经死亡多时。事隔一天,王海永被警方抓获后承认,他没有将伤者送往医院,而是抛弃在了路边。 一审丰台法院审理后,王海永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并遗弃,致使伤者没有得到救助而死亡,他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作出了判处其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3年,赔偿死者家属16万元的处罚决定。 王海永立即提起上诉,认为自己是交通肇事逃逸,而不是故意杀人。 二中院于昨日作出了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终审意见,驳回了王海永的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