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去拉萨 就不退保证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4日03:26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记者袁勇)昨日上午8时许,市民刘女士向记者反映:3天前,她和城西一家酒店茶楼部签订了一份《用工合同》,并交纳了600元保证金。在上班的头一天,部门负责人告诉她:公司决定派她到拉萨当收银员。刘女士表示不愿去拉萨。部门负责人又通知她,由于她不服从公司安排,其行为已构成了违约。按照《用工合同》有关规定,将不退保证金。
随后,记者就此事向该应聘单位了解情况。经协商,刘女士索回了600元保证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