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作业今后先过建委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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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4日06:06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讯 (记者 李静)城市房屋实施拆除之前,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 昨日,沈阳市建委正式下发关于加强拆迁、拆除现场管理的通知。 此前,沈阳城市房屋拆迁、拆除由城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拆除招投标后,直接由中标
该通知根据6月1日起实施的《沈阳市城市房屋拆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作出明确要求,拆除企业对拆除现场作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负全责,针对不同拆除工程对象,必须制定可操作的技术安全措施。拆除之前,建设管理部门还将对拆除企业资质以及拆除现场等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拆除作业。 “现场的脚手架及安全防护检查验收记录、机械租赁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等都要进行检查。如果其中一项不合格,则一律不得进场拆除作业。”沈阳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通知要求,以后城市房屋拆迁、拆除需建立相应现场交接制度。“房产管理部门需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拆迁许可证的主要内容以书面方式送达市、区两级建设管理部门。”沈阳市建委工程处处长赵丽娟说,“在拆迁过程中,房产管理部门的拆迁现场联络员须与建设管理部门进行沟通,提出拆迁工作具体完成的时间。拆除完成后,建设管理部门还将对拆除场地进行验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