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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安局原局长杨世洪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两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4日09:2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武汉六月三日电(李国清刘少军)今日,武汉市公安局原局长杨世洪等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在湖北黄石一审宣判。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世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一百三十万元人民币。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袁明藻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七十万元;对两被告人全部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杨世洪曾历任武汉市江岸区区长、区委书记,中共武汉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等职。杨于二00三年八月被免职,二00四年一月一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一月十五日被逮捕。袁明藻曾先后任江岸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区长、助理巡视员等职。

  法院审理查明,一九九四年四月至一九九九年十一月间,杨世洪伙同袁明藻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三百六十八万多元,杨世洪、袁明藻各分得一百八十四万余元。一九九四年至二00三年间,杨世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二百一十二点五万元、美元十点一万元、港币一万元、价值人民币五十一万余元的住房两套,袁明藻收受贿赂人民币七十七万元、美元六千元。一九九六年,杨世洪、袁明藻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人民币一百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世洪、袁明藻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大肆侵吞、挪用公款,收受、索取巨额贿赂,情节严重,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世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能够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它案件,主动退还全部赃款、赃物,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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