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送伪劣品,车辆也要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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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4日11:08 南京报业网 | ||||||||
通讯员 林锡祥 金陵晚报记者 阳江涛 实习生 许银银 【金陵晚报报道】跑运输的司机李某有点想不通——送一车货到句容,被工商部门和警方逮住,原因是运的是假货。“可我当时当即就配合工商部门把制假窝点端掉了,假货可以扣押,可我的车怎么也扣押了,我只是个运货的呀?”
5月29日,素不相识的吴某打电话告诉安徽人李某:5月30日为其送一车酱油到句容,运输费用是200元。李某当即就接了这一单生意。 第二天中午,李某驾车到了栖霞区化工一厂门口,在吴某的带领下来到了附近江家村一处出租屋处装货。下午2点20分左右,在一女押车员的指引下,李某将货物送到了句容某宾馆门口。不料被逮了个正着。 经检测,李某车上的160箱“恒顺”醋和20箱“海天”酱油是伪劣产品,按照有关规定执法人员不仅把车辆和伪劣产品当场扣留,而且把李某的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小灵通以及车钥匙都扣留了。 李某自称对伪劣产品不知情,并且主动带领工商部门和警方前往运货点查看,当即就把制假窝点端掉,制假负责人吴某被当场查获。李某认为,由于他对伪劣产品之事不知情,被查获后主动带领主管部门捣毁制假窝点,应该有“立功”的表现,为什么工商所还要扣留他的车辆和有关证件呢? 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燕子矶工商所的张曙副所长。据其介绍,他们已把驾照、行驶证和身份证还给李某了,小灵通和车钥匙属于参与伪劣产品销售的物品之一,还需要扣留。当时,尽管李某带领主管部门捣毁了制假窝点,这种行为的性质不是“立功”,而是主动配合。 按照《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还为其提供场地、设备、运输等服务的行为,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便利;工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在这起案件中,尽管吴某已经说明李某对伪劣产品之事不知情,但稍微有常识的人都能看出有造假的嫌疑,而李某不仅没有向有关部门举报,反而为其提供运输条件,是一种违规行为。 目前,燕子矶工商所在吴某的制假窝点发现了部分假商标,已经涉及到了别的制假案件,目前他们正在对此进行积极调查。在没有结案之前,李某的车辆都还需扣留。 (编辑 晨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