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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职务行为自行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4日11:46 今晚报

  本报讯在置换房屋中,一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擅自收费并许诺为客户办理过户手续,但其后过户一事未办成,客户遂诉至法院,不仅要求该工作人员返还其所交纳的费用,还要求中介公司一同担责。河东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非职务行为,应自行承担责任,遂判令返还该客户4600元。

  2004年9月20日,曹某委托其女儿将自己承租的公产房经一中介公司与他人签订置换合
同,约定曹某以18万元取得对方承租之房的承租权,同时约定双方自行过户。事后,曹某欲购买产权,该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宋某得知这一讯息后,称其可以办理,并收取了曹某过户费5000元,其中400元用于办理律师见证。其后,宋某未办成相关手续,而其余的4600元也未退还给曹某。为此,曹某诉至法院,将该中介公司列为被告,将宋某列为第三人,要求二者共同返还该笔款项。

  对此诉请,中介公司辩称,宋某收取曹某过户费属个人行为,因置换合同已经约定由置换双方自行办理过户,所以宋某收取曹某过户费的行为是非职务行为,应由宋某自行承担责任。宋某则称,中介公司明知他给曹某办理过户并收取了过户费,但未提出反对,应属默示认可,因此应由中介公司担责。

  在全面查清案情的基础上,法院认为,宋某在为曹某办理房屋置换提供中介服务中,应严格依职权提供服务。置换合同中明确过户由置换双方自行办理,宋某却收取了曹某过户费,此行为显系非职务行为,且宋某收取该款后未交与所在公司。在宋某未为曹某购买产权的情况下,再占有该款显属不当得利,故曹某要求其返还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宋某所称当时款项是其同事代为收取、公司知悉情况,应认为是公司默示认可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宋某同事仅是为其代收款且事后也交与宋某,故不予支持。据此作出如上判决。(孙启明邵晓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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