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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警官一针“点”出肝功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5日08:41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记者王浩

  这几天,市民赵先生一直为自己“无辜”入院25天而四处讨说法。他反映,一个多月前,他因发高烧到医院就诊,并接受了医院的输液治疗,没想到发生了药物过敏反应,不但浑身起药疹,肝功能多项指标也发生了变化。在长达近一个月的治疗中,疾病给他和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麻烦,可当他向院方索要赔偿时,却遭到了拒绝。

  输液引发一系列“不良反应”

  4月28日下午,在派出所工作的警官赵先生因发烧到哈医大一院门诊就医,值班医生开了“安瑞克”等药让他回家服用。次日早7时,赵先生仍然高烧不退再次来到该医院,董医生在看了其昨日的病本后,诊断为细菌性上呼吸道感染,并为他开了一日的“先普”静点药。据赵先生讲,当时,董医生曾问他是否有过药物过敏史,是否用过先锋类和头孢类药物,他告诉医生他从小就是专业运动员,身体一向非常好,从未打过静点,就是昨日口服了“安瑞克”,虽没啥反应可病不见好。就这样,董医生给他开了4支“先普”后,护士直接为他做了静点。大约20分钟后,他感到有些胸闷并伴有右耳耳鸣,以为是有病的反应,他挺了过去。

  下午2时,在家昏睡着的赵先生感到周身不适,醒来一测体温39.6度,脸及全身像被蜜蜂蛰过一样红肿,并伴有恶心、呕吐。无奈,他又一次来到哈医大一院门诊,呼吸内科医生诊断为:“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及药物过敏所引起的过敏性皮炎”,当时给他开了抗病毒、抗炎及抗过敏药,再次进行了静点。在这期间,赵先生的体温逐渐恢复了正常,可一直都在呕吐、腹痛,且周身红肿越发严重。5月1日,赵先生找到了该院医务科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感到赵先生病情很严重,立即带他到了皮肤科入院治疗,还让他先行垫付500元住院押金。并承诺,如果确实是此药过敏导致他入院,药费由院方承担。

  “本以为就是一般性的药物过敏,住院几天就能好,没想到会影响到肝功能。”赵先生回忆道,在入院后的第二天,他的肝功能就有了改变,谷丙转氨酶指数近200U/L(参考值为10-60),第六日周身药疹消除,到了5月9日,谷丙转氨酶指数达到了443,谷草转氨酶指数达到了98U/L(参考值为10-42),其余两项血清检验结果也偏高。次日,医生又为赵先生的甲肝、乙肝、丙肝、戌肝、EB病毒等抗体进行了化验,结果都呈阴性。10日起,该院开始为他静点护肝药,直至24日赵先生病情好转。

  注射“敏感药物”是否试敏让病人“把关”?

  一瓶输液给赵先生带来了如此大的痛苦和麻烦,那么,这种输液究竟是什么药?记者在这种药的说明书上看到,“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从约有2500位患者参加的比较性或非比较性临床试验数据库中观察到下列不良反应:胃肠道反应———据报道,腹泻、腹痛最为常见,其次是恶心及呕吐,发生率为3.6%-10.8%;皮肤反应———表现为斑丘疹、荨麻疹、嗜酸性粒细胞增多和药物热。发生率为0.8%-1.3%;在所报道的病例中6.3%-10%的病例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血清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碱性磷酸酶或血胆红素有一次性的升高等。禁忌:对青霉素类、舒巴坦、头孢哌酮及其他头孢菌素类抗生素类药物过敏者禁用。注意事项:有报道称,接受头孢菌类抗生素治疗的患者可发生严重的及偶可发生的致死性过敏反应。头孢坦钠主要经胆汁排泄,对肝功能和肾功能障碍患者用药需见详细说明。”

  注射用头孢有可能发生多项不良反应,那么,在注射之前是否需要做试敏呢?就此问题,记者与哈医大一院门诊急诊室王主任取得了联系。据王主任讲,哌酮钠舒巴坦钠这种药属头孢三代产品,生物提纯好,在其说明书上又没有注明静点前必须给患者做试敏的要求,所以没有要求医生这样做。但是,因其说明书中也明确写明它会引发一系列不良反应,本着为患者负责的态度,医生在开药前还是要询问患者,是否有过药物过敏史等事项,根据病人口述方能下药。现在,赵先生用药后个体差异反应强烈,为了避免其他患者也有类似反应,从5月1日起,该院门诊已经对所有注射用此类药品的患者用药前做试敏反应。

  听了王主任的解释,赵先生十分不解,药品是否做试敏,难道靠不懂医学不了解药品的患者“自述”来把关吗?如果医生告诉我这药能产生这么多不良反应,我肯定拒绝使用。

  接受医生服务受到伤害患者可索赔

  5月31日,赵先生将哈医大一院投诉到了黑龙江省消协。他认为,自己到医院治感冒,却引发了皮肤、肝功能等一系列的疾病,给他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麻烦。他要求院方除了免收一切治疗费用外,对他的误工、精神、交通、营养等方面进行赔偿。省消协投诉部的工作人员6月1日与哈医大一院医务科郝科长取得了联系,郝科长表示:对于赵先生的遭遇予以同情,类似的药疹反应在医院是很常见的,经过医院积极治疗,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院方认为可以免收赵先生的治疗费用,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但对于赵先生提出的诸多赔偿要求,院方难以接受。如果患者对此不服,可以到医学会进行医疗鉴定或到法院起诉。

  针对赵先生的投诉,省消协投诉部佟部长认为,根据《消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患者赵先生到医院就医,医生在为其服务时应当将药品的详细功能和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告知患者,患者有权利对其进行选择。另外,医生在为患者服务时,有义务为病人的生命安全负责把关,给患者造成了与治疗感冒无关的其他损伤,患者有权向医院提出索赔要求。

  此事正在进一步协调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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