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律师团)律师解答:借款时没借条 事后补未必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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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5日09:06 水母网 | ||||||||
水母网6月5日讯 昨天,晚报律师团成员鑫士铭律师所接听法律热线,就保险、婚姻、房产等解答了读者疑问。 市区张女士:前年丈夫孙先生为她投保了10万元人寿保险,年缴保费3100元,受益人为孙先生。已缴纳了2年保费,共计6200元。现张女士与丈夫孙先生离婚,拟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孙先生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变更
律师林娜:已缴纳的保险费所有权属于投保人,保费权利应归投保人孙先生,但由于保费即6200元是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缴纳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孙先生有权获得3100元补偿。但保险金的请求权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应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孙先生无权要求获得一半保险金。 芝罘区张先生:一位海阳人借岳父的钱,已有三四年之久。借款时没有写借条。2004年底补了一张借条,借条上没有还款时间。岳父是否可以通过诉讼要回欠款? 林娜: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借条虽不是借款当时形成的,亦未标明还款期限,但可以证明借款事实。 开发区王女士:2000年夫妻俩与朋友一起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时以丈夫一个人名义出资。丈夫是公司总经理,也是大股东。几年下来,公司经营得红红火火,资产丰厚,但王女士与丈夫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丈夫同意将出资额的一部分转让给王女士。这样是否就意味着自己也成为公司股东,可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林娜:夫妻离婚时,如果拟分割的共同财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除应遵守婚姻法相关规定,还必须满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王女士并不必然成为公司股东。(邹刚张琳)责任编辑:姜莉(来源:水母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