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转让的票据能质押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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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5日09:14 无锡日报 | ||||||||
王律师: 最近,一工厂向我单位购买一批货物,我方要求该工厂提供担保,对方拿出一张金额为25万元、注明“不得转让”的支票,说在提货时交给我方质押。我方对这个支票质押搞不明白,请问,我公司可以这样做吗,这样做有风险吗?
某贸易公司某贸易公司: 你公司这样做风险很大。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汇票、支票、本票等可以质押。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或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票据即不得转让。这是对转让票据权利的限制,即持票人不得背书转让。同时规定票据可以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是我国票据法还规定,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你公司作为质权人,其债权得不到保证实现。因此,如果你公司接受该支票作为质押,那么在该工厂无法支付货款时,你公司无法保证在该支票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