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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资30余万故障频出现 重型大汽车涉嫌假冒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01:47 燕赵都市报

  本报邯郸电(记者陈国营)肥乡县一消费者从邯郸华夏汽车城内的邯郸县物资局外资企业物资公司处购买了一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斯太尔重型汽车”,经厂家鉴定,该车不属于中国重型集团生产。

  2004年3月15日,肥乡县元固乡郝庄村消费者宋志英来到肥乡县工商局举报称,其在邯郸县物资局外资企业物资公司购买的斯太尔牌大货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本无法正常使
用。于是,经过邯郸市工商局授权,肥乡县工商局开始对此案件进行查处,初步认定邯郸县物资局外资企业物资公司涉嫌经销假冒斯太尔重型汽车,构成商标侵权。

  肥乡县工商局调查得知,2003年2月26日,邯郸县物资局外资企业物资公司与宋志英签订了首付款协议,以336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宋一部“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斯太尔汽车”,宋向邯郸县物资局外资企业物资公司交纳60090元首付款后将车提走。使用中该车连续出现故障,宋遂于2003年3月15日将此情况向肥乡县工商局进行了投诉。接到投诉后,该县工商局委托“斯太尔”的生产厂家———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车进行鉴定。

  2003年3月29日,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这部斯太尔汽车做出鉴定:“该汽车不属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原始出厂状态的汽车产品,且汽车也不是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改制整修过的汽车产品,合格证也不是单位发放的合格证。”在鉴定之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于销售假冒自己公司汽车的行为非常愤慨,他们于2004年8月16日再次向肥乡县工商局发出书面说明,再次重申,坚决拥护肥乡县工商局的依法行政,坚决拥护对制造、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惩。

  据肥乡县工商局主管此案件的副局长陈宝国介绍,消费者从邯郸县物资局外资企业物资公司购买了这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车,而邯郸县物资局外资企业物资公司的上家销售商是山东济南一家公司,所开具的发票却是来自于山东德州的一家公司。事情发生以后,肥乡县工商局的执法人员曾到山东进行调查,发现两家公司均已注销,很难找到。

  6月3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外资公司的法律顾问张律师,据该律师讲:汽车的来源过程是,肥乡县两位消费者何继涛、吴振兴在外资公司办理了消费贷款手续后,从山东济南市自定自提了两辆“斯太尔”汽车,以外资公司的名义在邯郸市车辆管理所办理了牌照。之后在使用中两人发现该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就将该车闲置在外资公司。后来宋志英来到外资公司要购买斯太尔汽车,公司负责人员遂与之商谈租赁其中一部的事宜,谈妥之后双方却沿用了原来何继涛、吴振兴的消费贷款手续。而宋在使用中仍然发现问题,于是产生了争议。另据张律师透露,他已经就此问题向济南警方报案,警方已对此立案调查,并对销售公司的法人代表采取了相应的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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