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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砖砸死人 87户邻居掏钱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03:58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男子被楼上飞下的砖头砸死,死者妻子把小区97户居民(后变更为87户居民)告上法庭(本报曾报道)的南充“砖头砸人案”,经近两年法律拉锯战,4日南充市顺庆区法院重审后作出宣判:小区87户居民给予死者妻子经济补偿费64200元。

  飞来横祸 丈夫被砖头砸死

  2002年5月1日清晨,家住南充市西苑小区8号楼的曾长永给西苑小区打扫卫生。5点多钟,在小区9号楼旁边一个临时搭建的塑料雨棚下面,曾妻秦永芳看到曾倒在地上,头部正在流血。警方勘查后认定,曾长永在塑料雨棚内洗手和清洗工具时,被楼上飞来的砖头砸中头部死亡。

  一审判决小区居民赔七万

  秦永芳认为,自己和丈夫打扫西苑小区8号楼、9号楼以及两座楼之间的卫生,两座楼的住户每户每月支付他们清洁费2.5元,他们因此形成了劳动雇佣关系,而曾长永是在打扫卫生后清洗工具时被坠落的砖头打死的,8号楼、9号楼居民应给予一定补偿。2003年,秦永芳将小区8号楼、9号楼97户居民告上顺庆区法院,要求他们补偿死者家属17万元。

  2004年2月,顺庆区法院认为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劳动关系,97户住户应当对曾的死分担一定责任,因此一审判决97户住户补偿曾家7万元,平均每户600多块钱。

  居民惊讶 无过错为啥要赔?

  但97户住户称“我们不是肇事者”,向南充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顺庆区法院判决。2004年8月,南充中院作出裁定:鉴于本案刑事案件侦查还没有结论,因此中止诉讼。9月,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作出决定:曾长永属于意外死亡,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决定撤销此案。

  公安局作出结论后,秦永芳马上向南充中法申请继续审理,要求法院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10月,南充中院裁定发回顺庆区法院重审。

  法院重审 死者妻子获补偿

  2004年12月28日,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公开开庭重新审理此案。重审期间,秦永芳撤回了对其中10户的起诉,97个被告变为87个被告。

  顺庆区法院重审后认为:曾长永是在为小区居民保持清洁环境劳务中死亡的,其劳动成果直接受益人是小区全体住户,对曾长永之死,没有证据证明是其自身过错造成的,也无证据证明小区居民有过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基本原则,在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又无明确侵害人的情况下,受害人劳动成果的受益人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顺庆区法院判决:小区87户居民给予死者妻子经济补偿费64200元,将来找到侵害人后,87户居民可向侵害人主张权利追偿。

  特约记者兰海记者汪仁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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