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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开立个人帐户 储存款蒸发银行被判全额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07:03 水母网

  水母网6月6日讯 常言道:冤有头债有主,可存在银行的存款被人冒领了,该找谁呢?海阳法院的答复是,找银行。5月30日,海阳市某银行由于不按《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的规定为储户开立个人帐户,致使储户4000元存款莫名失踪,结果被判全额赔偿。

  2004年4月17日,海阳市民刘某在该市一银行代办处存款4000元,存期半年。代办处给刘某出具了“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一张,存单中的户名为刘某。刘在存款时未向代办处
工作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存单也没设密码。岂料4个多月后,存单中意外丢失,刘某急忙到该银行挂失,却被告知本金4000元、利息9.47元已被人尽数提走,刘遂报警。

  经过调查发现,存单背面留下的取款人身份证号码与刘的不一致,但盖有刘的印章。刘因此向该银行提出索赔,不想被对方以:存单背面储户须知中第一条明确约定“存单请妥善保管,如发生丢失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并提供存单金额、帐号、开户日期等有关情况到原存款信用社办理挂失手续,存单挂失前被他人冒领,由储户负责”,并且银行审查了取款人所持身份证上的照片与取款人相符为理由拒绝。之后,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海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由于该银行在刘先生未提供身份证件的情况下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违反了该规定,产生的后果应由银行负责。

  5月30日,海阳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海阳市某银行在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某存款40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70元。(首席记者 韩文友记者 丁茂原 赵志杰通讯员 姜同波 马巾力)责任编辑:吕淑玉(来源:水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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