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哥法律工作室) 公共场合堆放杂物致人伤应当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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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07:03 水母网 | ||||||||
水母网6月6日讯 宋先生:我与王某系同村村民,我村村边有一条乡村公路。今年4月王某建房,将建筑材料堆放在该公路边,堆放的第二天大雾,我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出去办事,撞至材料堆上,车损人伤。王某认为我无证驾驶,且事发当天有大雾,属不可抗力,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是否应赔偿我的损失?
同杰所李明政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王某在公路上堆放杂物,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危害,其行为具有违法性,且宋某的损害后果与王某的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王某对宋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宋某无证驾驶,这一违法行为与该起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宋某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应当适当减轻侵权人王某的民事责任。有雾的天气属于一种经常发生的自然现象,不属于不可抗力。 无固定期限合同可随时解除 高先生:我与某单位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但我继续在单位上班,单位拖欠了我3个月工资。现在,单位要求我到其它单位上班。请问,我是否可以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信力源所刘均鹏律师:可以。因为合同期满之后,曲先生继续在单位工作,就和单位形成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曲先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至于单位拖欠曲先生3个月工资,曲先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并办理相关的档案转移手续。责任编辑:吕淑玉(来源:水母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