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探视权:勿让孩子伤更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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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09:02 解放日报 | ||||||||
探视权,法律赋予离异一方父或母探视不随自己生活的孩子的权利。然而记者获悉,一些离异父母在行使探视权过程中,纠纷很多,甚至上演“夺子战争”,让孩子的心灵备受伤害。 据本市法院统计,近年来探视权纠纷案呈上升趋势。以普陀区法院为例,去年受理探视权案8件,今年已受理5件;黄浦区法院去年受理5件,今年已受理4件。
在这些案件中,离异夫妻相互怄气。为不让对方看到孩子,一方或将孩子藏起来,或给孩子转学,或干脆把孩子送到乡下,有的甚至将孩子作为交换物质利益的砝码。父母的这些行为常常伤害了孩子。 【案例一】 2001年,萍萍3岁,父母因家庭矛盾分居,她随外婆生活。今年1月,黄浦区法院判决萍萍父母离婚,萍萍随母生活,父亲定期支付抚育费,每月有两个周末可将萍萍领回。今年3月的一天,萍萍父亲去领女儿,结果与萍萍母亲、外公外婆发生激烈的“夺女战争”,最后惊动“110”出警处置。事后,双方闹到法院。 这场纠纷给萍萍的心灵蒙上阴影。今年4月23日,法院执行员陪同萍萍父亲上门看女儿,不料萍萍一见父亲就躲开。执行员又安排萍萍父母“五·一”一起带孩子到公园玩,结果父母俩一句话没有,萍萍的脸上也始终没有绽放笑容。 【案例二】 军军出生不久,母亲就跟别的男人跑了,父亲一手把他养大。2001年,军军上小学了,母亲却突然出现。父亲不让她看军军,她就派人在路上抢孩子,双方剑拔弩张。此后,军军母亲通过法院争取到探视权,但军军从小跟父亲生活,对母亲并无感情。 军军母亲向法院申请执行。于是法院决定每月第一个周六让母子俩在法院见面。令母亲失望的是,孩子对她形同陌路,一刻钟探视时间里,始终不抬头。母亲问他话,他也一声不吭。只有法官重复他母亲的话,他才木讷地回答只言片语。 四年来,军军母子俩就这样一直定期在法院见面。负责执行此案的法官也已换了8名。 【法官点评】 普陀区法院执行庭法官:探视权固然是法律赋予离婚的父亲或母亲的一项权利,但是这项权利指向的对象不是房子、不是钱财,而是活生生的、有着自己的情感感受的孩子。夫妻离婚,已经对孩子的心灵造成了伤害。分手的父母,为何就不能在探视权问题上彼此谅解、给予方便,让孩子藉此多感受一点亲情呢?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