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特大金融诈骗案引人深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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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09:34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安康讯(记者刘宁通讯员张涛)历时1年多的安康市特大金融诈骗案审理工作终于尘埃落定,但案件所暴露出的问题令人深思。 刘合平、刘宗功、王攀武、胡成柱4人,从2001年5月开始,向假证贩子王建林购买伪造的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定期存单等,通过所谓“抵押担保贷款”手段,先后10次骗取安康市6家信用社贷款现金534万余元。在此过程中,安康市汉滨区新城信用社育才西路分
省高院于6月3日依法做出终审判决:刘合平犯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明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万元;王攀武、王建林、刘宗功、胡成柱则分别判处15年到5年不等有期徒刑。 虽然违法者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案件本身却有值得我们深思之处:犯罪分子并没有采用什么“高科技”的作案手段,其犯罪行为也曾被信用社工作人员识破。那么,又是什么原因造成众多金融机构屡屡受骗呢? 当地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该案件反映出相关金融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着三个方面的严重缺失:首先,有关人员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如果经办人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与房产管理局、国土局等单位及时联系,验证相关证件,犯罪分子的企图就不会轻易得逞;其次,分支机构“一把手”的权力未受到有效的制约,犯罪分子给予利益诱惑便能够轻松撕开“突破口”;第三,相关金融机构风险警示制度尚待健全。如果照章建立重大违约情况登记报告制度、风险提示制度和重大违约者信息档案,进行信息共享,无疑可以最大程度地遏制此类“金融大盗”的犯罪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