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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上司性骚扰一审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10:17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 殷骏)投诉上司性骚扰,导致上司遭降职。一女子一审被判名誉侵权。日前,她提起上诉。

  今年30岁的王婷去年9月请上司刘飞在一家饭店吃饭,饭后又到桑拿部洗澡。事后,王婷将此事告诉同事赵某。去年10月王婷匿名向公司总部写信举报刘飞“趁两人单独时,对其动手动脚,出言不逊”。不久,她署名“受害者”再次写信举报刘飞性骚扰。去年11月公司
以刘飞“无视公司制度、无视社会道德”为由,将其从“资深主任”降为“代理”。

  不久,刘飞状告王婷名誉侵权。他表示,王婷因不满工作安排,以举报方式污蔑自己对她性骚扰,导致他被降职,索赔精神损失费1万元。但王婷则表示,她仅向单位反映情况,没在公共场合侮辱刘飞,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王婷在无证据情况下,对同事讲上司对她性骚扰,并向总部匿名举报,导致刘飞遭降职处理,在客观上造成刘飞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判决王婷赔付5000元精神损失费。

  近日,王婷上诉到市中级法院。王婷表示,她仅向同事赵某一人讲过此事。此外,她是书面投诉而非匿名投诉。她遭到性骚扰,有权向单位领导反映。但投诉的事实能否成立,则需要单位调查。单位的处理结果,已表明刘飞存在不良行为。

  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此案关键在于该公司对刘飞的处理是否正确。如该公司对刘飞“无视公司制度、无视社会道德”的认定属实,则表明刘飞有性骚扰行为,他状告王婷就属不当诉讼。不过,如公司处理有误,则要进行具体分析。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民虽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违法违纪行为,但如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应承担责任。如王婷被证实恶意投诉,则应担责(文中人名为化名)。

  (编辑 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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