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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少女子宫被切案续:辩护律师直指司法空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10:24 桂龙新闻网

  由东方早报记者率先报道的“南通智障少女子宫被切案”近日引起全国多家媒体关注。昨天,子宫切除手术主刀医生王晨毅的辩护律师谈臻接受了媒体记者的专访,他认为“王晨毅是白求恩式的大夫”。

  谈臻称,此案首次提出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空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处分权怎么行使,还缺乏相应的法定程序。谈臻强调,不能让王晨毅为法律的缺失负担刑事
责任。

  切除子宫是为孩子好

  记:你是不是为王晨毅作无罪辩护?

  谈:是的,我认为这个案件,无论是从犯罪的构成要件上还是法律事实上,都不应该追究我的当事人刑事责任。

  记:为什么这么说?

  谈:因为我的当事人作为医生,缺乏犯罪的“主观故意”,虽然他的确切除了两位智障女的子宫,但这并没有对她们造成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损害;相反还提高了她们的生活质量,并有利于以后的健康成长。可以说,手术本身完全是从两个孩子自身利益的出发的,是个合理可行的医疗措施和手术治疗。

  记:我注意到你说王晨毅被指控为犯罪的行为是“医疗措施”,依据的是什么?

  谈:在开庭前,我组织过南京鼓楼区医院的副院长胡娅莉、江苏省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王淑玉教授和南京师大两位博士生导师进行过一次专家论证。他们一致认为,“切除子宫是针对重度智力低下、属禁止婚育之列儿童的治疗原则,以往相关医院对这类儿童均做过类似的子宫切除手术”。

  记:智障女的痛经问题不能通过其他医疗手段治疗吗?

  谈:我查过很多资料,也问过很多专家,答案都是,痛经很难根治,除非手术治疗。

  三位领导决定进行手术

  记:此前媒体的报道和公诉人的指控都认为,是福利院怕“麻烦”才切除子宫的,不是这样吗?

  谈: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在手术前,两个孩子都有严重的痛经症状,经常整晚痛得大喊大叫,有时候还搞得满身是血。福利院工作人员曾帮她们戴过卫生巾,但她们竟然把带血的卫生巾拿出来玩,有时候还放在嘴里。你说,对于这种情况,切除子宫还不是为她们好吗?

  记:你怎么证实这一点?

  谈:(拿出一份材料)我说这些是有根据的。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里就提到:她们“每次来月经的时候都有痛经情况”,只是在检察院的起诉状没有出现这一细节而已。

  记:切除子宫手术究竟是谁提出的?

  谈:是福利院三位领导共同决定的。

  记:哪三位领导?

  谈:院长廖开荣,副院长陈晓燕,还有一位是前院长贾桂林。不过,贾桂林没有在正式场合表态,是在车上跟陈晓燕说的,并称以前也有过类似的子宫切除手术,对孩子有好处。

  记:做手术前,这两个智障女的父母签过字吗?

  谈:她们是被遗弃的智障孤儿,不然,福利院也不会“越俎代庖”了。实际上,原来由父母作决定切除智障女子宫的事发生过太多了。为什么父母带去作手术合法,而福利院带去则要负刑事责任呢?依据是什么?

  不能为法律漏洞负责

  记:这里边是不是有个程序问题:究竟通过什么样的途径让智障少女作类似手术才是合法的?谁能作出这样的决定?

  谈:对了,这就是案件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还缺少这样的程序,不能让我的当事人为国家法律的漏洞承担刑事责任。在我国,监护人只有财产的处分权,没有人身处分权,这个案件首次把这个特殊的问题提了出来,有着非常大的意义。

  记:那你是不是希望这起案件能弥补我国法律这方面的空缺?

  谈:是的,现在问题已经出来了,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制定一套相关的程序。

  记:这么说,你对胜诉抱有很大的希望?

  谈:绝对有信心。包括我在内,这个案件的四个被告人请了七位律师,我们都为当事人作了无罪辩护。我们认为,如果法院最终判决四个被告人有罪,那这次判例将永远把那些智障女性切除子宫的门都关闭了。而且,近十年国内至少有过上千起同类的手术。按照这个判例,那些主刀医生、福利院的领导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据《广州日报》

  医学专家:治疗痛经未必非要切子宫

  早报讯记者注意到,谈臻的逻辑是:两名智障女患有严重的痛经,切除子宫是必要的治疗措施,是一种“公益”行为。然而,痛经真的就没有其他替代治疗方法吗?广东省妇幼保健医院妇产科副主任牛健民说,根据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子宫属于人体的一个器官,在没有手术指征的情况下是禁止切除的。虽然南通那两位智障女患有痛经,但治疗痛经未必非要切除子宫不可。治疗痛经首先要区分其病发的原因,即使是原发的痛经,或者严重的子宫内膜炎,仍可以采取药物治疗等保守疗法,照样可能达到比较好的效果。当然,对于严重的子宫内膜移位症,切除子宫和双侧附件是治疗措施之一,但前提是在其他替代疗法均无任何效果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南通儿童福利院在做手术前根本就没有为两位智障女做过任何其他替代治疗,而是直接切除了子宫。这其中合理的解释恐怕只能是“怕日后照料起来麻烦”。

  谈臻还提到过子宫切除后不会对两个智障女的健康造成任何伤害,相反还对她们的生活有利。对于这种说法,牛健民同样予以否定。

  牛健民说,子宫不仅仅是一个生育器官,它还承担着内分泌等功能,而且人体的各个器官是相互依存的,在没有手术指征的情况下予以切除,是非常不人道的。据《广州日报》法学专家是否负刑责与法律缺失无关

  早报讯谈臻在接受采访时说,“不能让王晨毅为法律的缺失负担刑事责任”,对此,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长征认为,四名被告人要负刑事责任与法律缺失毫无关系。

  周长征说,在大的原则下,我国宪法规定任何人(包括智障人士)都享有生命健康权,任何人都不能剥夺。

  另外,周长征还认为,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监护人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但前提是这种处分必须对被监护人的健康有利。具体到此案中的两个智障女,如果她们具备了手术指征(即的确非切除子宫不可),四被告人才把她们送上手术台,这是不会触犯刑法的,因为切除子宫的确对她们的健康有利。但问题是,这一前提根本就不存在。

  周长征还认为,发生这类事情实际上是与福利院的管理不够完善、资金得不到保证等因素分不开的。他说,实际上,很多福利院切除智障女的子宫,潜在原因在于怕她们受到性侵犯导致怀孕。如果管理完善,这种情况的发生概率是非常低的。

  来源:

  东方早报 责编:实习编辑王香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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