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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支付生活补助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12:14 今晚报

  读者李震问:我在一家合资企业工作,我们单位原来是国有企业,后来与一家外国公司合资。合资前,我是老国有企业职工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资后,我的劳动合同将于2006年6月份到期,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同意与我续签劳动合同,请问单位是否应该支付我生活补助费?

  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答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国有企业整体合资后原固
定工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支付生活补助的批复》(津劳法[1999]318号)第一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可以不再续签,但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组织结构等未发生重大变化并且终止劳动合同人员数量较多的情况下,企业不能大批量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做好续签劳动合同工作。第二条明确,国有实行整体合资,在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应对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予以明确。如果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对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未予明确的,应当由整体合资后的合资经营企业支付生活补助费。第三条、第四条强调,生活补助费的支付对象为原国有企业的职工。支付办法为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作年限为整体合资前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整体合资后在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年限之和。工资标准按职工本人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果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延,企业需要重新招用职工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终止劳动合同的原企业职工。

  (晁振源 付云鹏 王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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