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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故减薪员工有理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14:05 新民晚报

  在工作岗位上辛劳了大半生,薪水却被莫名其妙大幅度缩水,苏先生无奈上法院。法院如何审理这起劳动争议案——

  企业无故减薪员工有理诉讼

  编者按时下,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就业形式的多元化,形形色色的劳动纠纷也
不断增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享有哪些权利?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些什么?发生纠纷后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报今起推出“劳动争议案例”系列报道,并请有关专家点评,希望给读者以启示。

  苏先生年近50岁,兢兢业业地在工作岗位上辛劳了大半生,却因为单位毫无道理的人事变动而遭受不公待遇,莫名其妙被降了职不说,连年薪也大幅度减少。

  所幸长宁区法院为他主持了公道,法院日前对苏先生诉上海某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客运公司补付苏先生工资11916.70元。

  岗位多次无故变动

  苏先生于1992年4月以商调的形式进入某客运公司工作,担任车队质检员职务。在初进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又于1997年4月与公司续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他在公司内的二车队工作。苏先生自成为客运公司的一名员工起,就在自己的岗位上安心工作,但是随后公司对他的人事安排却一而再,再而三地无故变动。1999年他被调到公司下属修理厂担任保管员,2000年又被调到公司下属的二分公司工作。

  在多次岗位、职务的变动中,公司方面从来没有和苏先生协商过,或征求他的意见,总是一纸通知让他直接去就职。

  年薪突然大幅缩水

  2001年年底,苏先生被安排到公司的洗衣中心工作。洗衣中心内只有苏先生一人是签订合同的公司员工,其他人都是一般工人,所以分管洗衣中心的公司领导就让苏先生担任经理一职,并且支付他3.5万元的年薪,而其他工人也就跟着“苏经理”长、“苏经理”短地叫他。但是公司并没有给他书面的聘书,也没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到了2004年3月,公司突然又无故将苏先生降为一般员工,年薪也降到2.4万元。苏先生觉得公司如此随意的举动非常没有道理,就与公司方面交涉,质问他们是否由于自己在工作上有所过失而做这样的安排。公司答复他是因为岗位多余才予以撤销,而公司也从来没有任命过苏先生“经理”的职务。

  一纸诉状依法维权

  今年3月31日,愤懑难平的苏先生一纸诉状将客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恢复职务并且补发薪水。公司坚持苏先生只是洗衣中心的负责人,不是经理,公司有权利将他降低为一般员工,也就可以相应地降低他的薪水。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根据企业自身需要撤销洗衣中心负责人一职,系单位人事任免自主权。苏先生要求恢复“经理”一职,没有事实依据,不应支持。但是单位的调薪行为应该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既然苏先生原本不是“经理”,单位不能证明3.5万元的年薪内含有职务成分,那在改变苏先生岗位时,就不应该减少他的收入。单位不能一方面不承认降职,一方面又给员工减薪,这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维护了苏先生的实际利益。

  本报记者袁玮通讯员金文斌

  专家点评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或双方协商一致。虽然用人单位有单方面变更劳动者岗位的权利,但其前提条件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如果劳动者没有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只有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才可以变更劳动岗位。

  本案中,公司既没有与苏先生协商,也表示苏先生没有不能胜任工作,甚至举例证明苏先生的岗位没有变化。在没有证据证明合理性的情况下,降低了苏先生的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法院作出了支持劳动者的判决。

  在此,特别提醒劳动者注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协商不仅包括书面的协商,也包括实际履行的协议调岗。因此,广大劳动者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如有异议要及时说“不”。

  华东政法学院董保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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