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胞胎姐妹为同母异父所生 医学专家称有可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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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17:13 法制早报 | ||||||||
2005年5月24日,安徽省宿州市第一中学教师赵某向前妻索要精神赔偿一案在宿州市法院有了结果,法院判决赵某前妻薛某赔偿赵某精神损失费20万元。 薛某原籍上饶,2000年经朋友介绍来到宿州一美容院打工,后与赵某结识,二人关系日渐密切。相识半年后,偶有一日,薛某突然提出与赵某结婚,赵某虽有意外之感,但仍喜在心头,遂答应结婚。择定佳期,二人礼成。婚后育有一对双胞胎女儿,赵某整日喜笑颜开
时光荏苒,孪生姊妹渐长,却不像其父。开始尚无人注意,不知从何时起,邻居闲言日多,赵某心中也起了疑心。时逢当地更换户口簿,要进行血型化验。不料,化验结果令赵某吃惊,孩子果真非自己亲生。质问妻子得知,薛某在发廊工作期间曾与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当年急于与赵某成婚是因已发现身怀六甲。赵某有被欺骗之感,遂提出离婚。薛某自知理亏,没有反对。赵某念在与孩子相处甚好,薛某又无稳定生活来源,便主动承担了抚养女儿之责。 2005年初,赵某再婚,新婚妻子听说赵某前妻已有稳定工作,向其讨要两孩子的生活费,薛某借故推脱。赵妻为证明两女非赵某亲生女,怂恿赵某做亲子检定,赵某无奈,遂往。不料,结果更为大出所料:一对双胞胎竟非同父所生。 事后,赵某咨询医学专家,专家指出:一女性在6分钟之内与不同男性发生关系,就有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 赵某大怒,将前妻诉上法庭,要求精神赔偿。 法院判定薛某在婚姻关系中对赵某进行了欺骗,对赵某构成了精神侵害,故判定薛某赔偿赵某精神损失费20万元;孪生女儿归薛某抚养。 本报记者 曹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