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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贪污”亦是禁令依赖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00:00 温州都市报

  青海省人事厅、省编办近日对机关工作人员提出了不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不准贪污、受贿、行贿,违反规定接受馈赠,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等“十不准”规定,并列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6月5日《青海日报》) 公务员不准贪污、不准滥用职权、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有令不行等“不准”,让人觉得有些莫名其妙,因为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上述“不准”都有严格的约束。特别是前不久,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规定了15项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即“不准”的行为。如“贪污、腐化、行贿,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等行为,都受到了禁止。

  那么,青海省针对公务员提出的“十不准”规定,不就是正确的废话?捉笔于此,想起一则旧闻,说是某校对男教师规定:不准强奸女学生。单看这个标题,就够让人捧腹了。不管强奸谁,总之是犯法了,更何况是女学生、未成年人?而青海省针对公务员的“不准贪污”等禁令,显然与“不准强奸女学生”的规定同样可笑,因为,这种所谓的“不准”,是建立在“三令五申”的基础上。原本有法律的严厉要求,再出台“不准”的禁令,我以为其实这是在对违反“不准”行为的放纵。法律规定了“不准”,为什么还要“三令五申”?

  对于过多过滥的“三令五申”,笔者认为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患上了禁令依赖症,这种表现特征其实是对法律上“不准”规定的破坏。虽然经过这么多年的法制建设,我们的法律体系虽仍有不足,但亦形成基本框架,只要这些法律得到很好的执行,维持一个基本的稳定局面是绰绰有余的。可惜,法律被某些人当做稻草人,有关部门也没有依法管束自己的人员,等事出多了,群众意见大了,就发几条禁令,表明整治决心。鹰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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