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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判借款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04:4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近日宜宾市南溪县法院根据当地人贾某提交的一段电话录音材料,依法认定了仁某借款的事实,判决仁偿还贾借款2000元。据了解,这是该市首例采用录音材料作为定案证据而审结的民事案件。

  据了解,该案原告贾某与被告仁某曾是恋人,双方在恋爱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未出具借条。后来双方因种种原因终止恋爱关系后,原告多次电话催收借款,并对电话
录了音,录音中被告承认了借款事实,明确表示要分期偿还。原告起诉后,法院根据有关规定,认定原告贾某未经被告仁某同意而制作的电话录音真实有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规链接

  根据2002年4月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重新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张璐记者田富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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