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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兰拉面”未付费被索赔使用费2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07:29 法制晚报

  案情:2000年7月,某餐饮公司与明某签订加盟合同,明某将餐饮公司所属的“马兰”注册商标用于快餐经营。后明某在天津市开设了“马兰拉面”连锁店。餐饮公司以明某没有依约支付商标商号使用费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5年的商标商号使用费25万元,解除合同。

  时间:6月7日8时40分

  地点:朝阳法院4楼7法庭

  作者:谢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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