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墙倒塌压死打水漂小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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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07:58 东方网-劳动报 | ||||||||
孙健峰忻意 本报讯9岁儿童小强在河边玩耍时被突然倒塌的围墙压死,可围墙的使用人港龙达公司却不愿为此承担责任,孩子的父母只能诉诸法律。日前,嘉定法院一审判决港龙达公司赔偿小强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律师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万余元。
今年1月28日中午,9岁的小强与哥哥等3人在港龙达公司东南围墙外侧、连祁河北岸玩水漂游戏。怎料,一堵约2米长的围墙突然倒塌,压在小强身上,后因颅脑损伤而死亡。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小强父母请来律师打官司。因涉案房屋是港龙达公司向新望中心购买取得,而新望中心现仍为该房屋的登记权利人,故向法院诉请港龙达公司和新望中心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类费用近22万元。 法庭上,港龙达公司和新望中心都认为该赔钱的是对方。港龙达公司认为尽管已使用该危房,但房屋至今尚未办妥过户手续,并非该房屋的所有人,故无权利和义务对房屋进行安全管理。而新望中心则认为,港龙达公司支付了房屋和土地使用费并已长期占有、使用,现仅涉案房屋权利人的变更登记手续尚在办理中,故涉案房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均为港龙达公司。 经法庭调查,涉案围墙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为新望中心,港龙达公司一直租赁使用该房屋。2004年4月22日,双方草签“房屋转让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港龙达公司3次分别支付新望中心房屋、土地使用费合计26万元。但是,至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该房屋的变更登记事项尚在有关部门办理中。 法院审理后认为,港龙达公司先租赁后经转让并已连续、长期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故港龙达公司作为实际管理人理应承担该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其管理瑕疵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望中心不需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