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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管部门打压炒房再推"十条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08:13 扬子晚报

  本报讯昨天,南京市房管部门正式出台了实施楼市新政后的“十条规范”,对于囤房、炒房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加明显。据悉,这是对4月底该市房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的细化,对商品房买卖从认购到签合同的时间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记者从这份《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中了解到,开发企业今后将不得收钱办理VIP卡,招收会员以及排队等现象也将被禁止,如果不纠正的将暂缓审
批预售许可。在预留房源的管理上,首次明确了6月1日前入网的项目,开发商可以在今年8月1日前对预留房源重新调整,而8月1日后被定义为保留房源的,必须要待房屋竣工、开发企业领取产权证后才能销售。对于商品房合同签订时间,“十条规范”中规定,认购协议转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天,房屋换手也不得超过两次,这就使得不少想钻空子的开发商无机可乘。同时,规定中还要求开发企业每月必须提供施工现场的照片,从而客观反映楼盘建设进度,并在网上房地产予以公示。据了解,这是南京市房管部门在去年出台“禁炒令”、“一房清”以及“网上房地产”等政策的基础上,再次“重拳”出击,对于规范南京楼市、稳定房价起积极作用。(方市兴 马祚波)

  “十条规范”

  一、严厉打击无证销售行为。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对于存在购房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钱办理VIP卡,招收会员及排号等行为,要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暂缓审批其预售许可。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二十日内必须开盘销售。

  三、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拟将土地抵押转在建工程抵押的项目,须在申报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予以说明,并在开盘前通过房地产综合业务系统申报在建工程抵押。

  四、加强对存在权利瑕疵房屋销售行为的管理。对已办理土地抵押的房屋,开发企业在销售时要告知购房人,并在商品房买卖契约中予以说明;对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开发企业要告知购房人,非经债权人同意,不得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不得收取房款。

  五、严格预留房源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如需预留房源的,必须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同时申报,从2005年6月1日起预留的房屋必须待项目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产权证后方可销售。6月1日前入网的项目,可在2005年8月1日前进行重新调整,从8月1日后楼盘中定义为保留房源的须待房屋竣工,开发企业领取产权证后方可销售。

  六、坚决打击炒房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虚拟合同,制造虚假信息,炒作房价的,将暂停该项目的销售;涉及到的房屋,一律领取产权证后方可销售。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通过房地产综合业务网打印认购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契约,违反规定的,将视其性质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暂停该楼盘销售。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利用虚拟认购囤积房源,认购协议转商品房买卖契约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天,商品房买卖契约从建立到确认上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天,房屋换手不得超过两次;凡违反规定的,所涉及的房屋,原则上领取产权证后方可销售。

  九、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其商品房预售项目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进入该账户,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每月必须提供施工现场照片,客观反映楼盘建设进度,并通过网上房地产予以公示。

  十、加强商品房销售代理企业和销售人员的管理。所有销售代理企业和楼盘的售楼处必须办理登记备案,销售人员要持证上岗。代理销售商品房,只能收取代理服务费,不得赚取差价。营销人员不得炒卖或与他人串通炒卖房号或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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