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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诉权 得不偿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09:19 解放日报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一些当事人起诉时索赔数额过高或提出不适当的诉讼请求,结果非但诉请得不到法院的全部支持,还要支付高额诉讼费。法官提醒市民:打官司有风险,诉讼前需三思。

  张女士就因打官司要价过高“吃了亏”。2003年12月,她应聘到一家公司上班,不料对方不让她进门,理由是已经跟她解除了劳动关系。张女士十分气愤,试图用脚顶开玻璃门
进入,不料玻璃突然破碎掉落,将她右小腿划伤。

  在医院缝了三针的张女士气不过,去年12月诉至静安区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美容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2万余元。

  结果令她大失所望。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判决各自承担一半责任。张女士提出的美容性治疗、购买护肤品的费用等,不属于侵权法意义上的治疗费用,法院不予支持;张女士受伤并不严重,因此她索赔精神抚慰金的诉请也未得到支持。被告公司只需赔偿张女士一半的医药费和交通费,计195.50元。

  更糟的是,2000余元诉讼费,被告只需承担50元,其他都得由张女士承担。本想通过打官司得到赔偿的张女士,反而“亏”了1800余元。

  原来,法院收取诉讼费通常按照诉讼标的额来计算。索赔数额越高,诉讼费也相应增加。至于诉讼费究竟由原告还是被告来承担,则要看诉讼的结果。

  如原告的诉请完全得到支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败诉,则需自己承担诉讼费。张女士索赔5.2万余元,却只获赔不到200元,因此诉讼费的“大头”就得由她来承担了。

  同样,陈先生也是因为没有考虑到诉讼费的承担问题,结果多出了一笔“冤枉钱”。

  2003年8月,他借给朋友税先生160万元买房,约定分2年还款,每年偿还80万元。第一年到期后,税先生没有按时还钱,陈先生于是起诉到浦东新区法院,要求他归还借款160万元。

  因另80万元尚未到还款期,法院判决税先生只需偿还已到期的80万元借款。但诉讼费仍按陈先生提出的160万元的诉请计算,计1.8万余元。

  因陈先生的诉请只得到了一半的支持,他得相应承担一半的诉讼费。陈先生懊悔不已:早知如此,起诉时只要求对方还已到期的80万元,诉讼费就一分也不用出了。

  记者获悉,自2002年起上海法院已全面推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法院受理每一起案件时都会将诉讼须知等材料发送给当事人。但一些当事人对有关法律知识仍认识不清,误以为要价越高法院支持得越多,不少人甚至抱有打官司只为“敲一笔”、“出口气”的想法。

  法官提醒市民:诉讼有风险,当事人起诉前最好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律师,不要随意兴讼,起诉时也不应漫天要价,提出不合理的或者过分的要求,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诉讼风险。

  本报记者 陆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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