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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者缘何未被判为离婚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09:50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丈夫嫖娼被抓,妻子忍无可忍,将其告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以其嫖娼为由提出索赔。法院受理此案后,却只能根据《婚姻法》规定,认定他们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但对于妻子提起的离婚赔偿却没有予以支持。

  今年30多岁的赵佳是城北某销售公司的一名营销主管,妻子闻芳在下关区某中学工作。由于工作原因,赵佳经常出差,渐渐喜欢上“寻花问柳”。对此,闻芳没少担心,多次对
其劝告,但赵佳却“左耳进右耳出”。

  今年5月初的一天,赵佳对妻子谎称要到山东出差,却到离家不远的某旅馆找“小姐”。下午5时许,闻芳在家接到了派出所打来的电话,称赵佳由于在旅馆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要家属前去缴纳罚款。

  丈夫嫖娼,闻芳死了心,决定和他一刀两断。不久,闻芳将赵佳告到下关区法院要求离婚,并称赵佳嫖娼使她精神上受到极大痛苦,要求赵佳向她支付1万元精神损失费作为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佳和闻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其离婚,但未支持闻芳的索赔请求。

  丈夫嫖娼,就是对妻子不忠,过错明显。但作为受害的妻子却无法得到丈夫的过错赔偿。据了解,除此以外,还有不少离婚案中,夫妻一方有“奸情”,也面临着同样的索赔难问题。

  下关区法院一法官对记者讲了这样一个案例。一名丈夫意外得知妻子有外遇后,遂对其进行了跟踪。不久,丈夫将正在约会的妻子和第三者捉奸在床,并且拍下了照片。事后,丈夫以此将妻子告上法院要求离婚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但法院受理此案后,只能根据丈夫提供的“捉奸照片”认定他们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但对于丈夫提出的离婚赔偿,却不予支持。

  这是为什么呢?下关区法院一法官介绍说,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而对于像通奸、嫖娼以及婚外同性恋等行为,法律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记者在本市一些基层法院采访中了解到,由于丈夫嫖娼、夫妻一方有奸情等原因而导致申请离婚赔偿的案件,在离婚案中有增多趋势,但结果都因于法无据,原告的索赔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不少法官认为,除去《婚姻法》中规定的4种能够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外,嫖娼以及通奸等情形现在已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另外的“杀手”,但因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法官也只能同情,却不能支持原告的主张。

  不少法官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像丈夫嫖娼,以及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等行为已经对夫妻另一方造成了损害,严重损害了夫妻间的感情。据此,有过错一方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向无过错一方作出相应的赔偿。据此,不少法官建议,应对我国目前实施的《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赔偿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将嫖娼、以及“奸情”等情形列入可申请赔偿的范围。至于赔偿数额,则应由法院根据有过错一方具体的情节来作出相应的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南京日报记者 帅勇

  (编辑 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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