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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7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11:12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谢文雄)《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已由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昨天,市人大举行贯彻实施条例座谈会,研究落实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据介绍,该条例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为审计监督的一个重点。为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依法、有序进行,避免国家资产流失,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政府
融资、社会公益性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产(资金)等资产投资或者以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了审计。一是规定建设方和施工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如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以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二是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制定审计项目计划;三是对审计结果的效力予以明确,作为项目竣工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条例对审计程序作了特殊的规定。规定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严重违法嫌疑或上级机关交办事荐需要立即审计的,经市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实施审计。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责令其保持现状,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资产转移批准手续。

  座谈会强调,要围绕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探索预算编制、调整的审计监督,深入抓好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抓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抓好涉及社会公众利益事项的审计;深入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服务,加大力度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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