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7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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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11:12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谢文雄)《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已由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昨天,市人大举行贯彻实施条例座谈会,研究落实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据介绍,该条例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为审计监督的一个重点。为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依法、有序进行,避免国家资产流失,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政府
条例对审计程序作了特殊的规定。规定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严重违法嫌疑或上级机关交办事荐需要立即审计的,经市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实施审计。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责令其保持现状,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资产转移批准手续。 座谈会强调,要围绕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探索预算编制、调整的审计监督,深入抓好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抓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抓好涉及社会公众利益事项的审计;深入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服务,加大力度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的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