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交通违法记满12分驾驶人进行学习考试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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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11:48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凡交通违法累计记分达12分的驾驶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 现有101名机动车驾驶人累计记分达到12分(名单如下),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楼(湘江一桥桥西)裙楼三楼办证大厅违法处理窗口办
特此公告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05年6月6日(来源:长沙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