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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打工”也需要劳动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14:34 新民晚报

  ——透视外籍人士在上海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随着外籍人士来沪工作人数逐年上升,涉及“洋打工”的劳动争议纠纷也相应地增加。

  记者昨天获悉,仅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从2003年至今就受理了多起外籍人士的劳动争
议案件,这些“洋打工”主要涉及的领域是酒店服务行业、餐饮行业和高科技行业等。

  “洋雇工”在上海打官司

  来自加拿大、现年48岁的施克特,因不服劳动仲裁部门不支持他要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裁决,向静安区法院起诉。他表示,从1989年12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尽管他的劳动合同是与境外SEACLIFF公司签订的,但实际上一直是作为上海商城的职工为上海商城工作,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他为上海商城工作已有15年之久,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又如,身为建筑设计师的日本公民加藤谦治,为索讨自己在2004年11月15日至2005年1月9日期间,约35个工作日的工资3203美元,曾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一家涉外装潢公司支付这些报酬。劳动仲裁部门以申请人未办理过外籍人士就业证为由,而不予受理。加藤谦治为此将公司告上法院。

  为什么引起“洋纠纷”

  虽然“洋纠纷”各有说法,但记者采访发现,此类纠纷还是存在着一些共性问题:

  首先,境外人士未办理就业证,或用人单位私下招聘境外员工,为日后纠纷的产生留下了根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境外人士到境内工作应办理就业证和居留手续,持国外护照的人员需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以及《居留许可》,有些特殊的国家需要在境外取得《就业许可证》以及《临时工作签证》。(我国香港和澳门人员需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及《港澳人员暂住证》;我国台湾人员需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及多次签注)。外国公司及其上海代表处、外商独资企业不能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招用员工必须通过专门的外服公司进行。

  其次,目前外籍人士无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也是引发纠纷的一个原因。劳动合同中虽约定用人单位为外籍人士提供国家规定的养老、失业、医疗、公积金和其他综合保险,但商业保险附加了许多条件,使得有时外籍人士发生医疗等费用时,却得不到理赔。

  医疗保险更值得关注

  如澳大利亚人林光瑞,诉一家外商独资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至期限届满止,并支付他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计人民币19.7万余元。

  原来,尽管双方在签订协议时约定,由用人单位为他购买医疗险,但保险公司注意到林光瑞已年近60岁,不愿意再向他销售医疗保险。最后用人单位找到保险公司,采取变通手法为林光瑞购买了养老险附加人身意外险。保险购买后的90天内,林光瑞突发心脏病被送医院抢救,用去医疗费19万余元。当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发现人身意外险是在保单成立的90天之后,据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林光瑞一纸诉状将用人单位告上了法院。

  本报记者宋宁华 特约通讯员李鸿光

  专家点评

  外籍人士在我国国内生活、工作,原则上应当享有国民待遇。但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外籍人士要受《劳动法》保护,必须具备办理过就业证、居留证等前提。否则,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其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因此,从“洋雇员”的角度说,要保护自己权益,首先要为自己办理好正规的相关手续,有身份才能保障权益。其次,从公司的角度来说,在规范用工的前提下,在合同中应详细约定医疗等方面的保障问题。

  静安区法院杨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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