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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当街击毙一持刀男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22:23 法制晚报

  本报讯昨晚9时许,一名持刀男子在逃避警察追捕时,在宣武区广外大街湾子路口南侧主路公交车站前挥刀抗警,被一警察开枪击伤背部。该男子被送到宣武医院后死亡。

  今早,记者从宣武公安分局外宣处证实,确有民警击毙一男子的事件。但为何追捕该男子及事发原因,工作人员称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记者昨晚9时25分在现场看到,事发地是湾子路口由西向东主路的公交车站前,警察已在路边拉起一条百米长的警戒线,多辆警车停在警戒线内,几名挎着冲锋枪的警察在警戒,现场气氛紧张。

  记者看到,警戒线内的地上有一件米色外套,外套旁边有一把匕首,地上还有大摊血迹。3位现场目击者告诉记者,当时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从湾子路口南侧持刀向东跑,身后有3名警察追赶。追到公交车站前时,该男子突然扭头用刀子扎向警察,并趁机转身逃跑。“我们当时听到一声枪响后,就看到那个男的倒下了。”目击者说,“后来警察把他双手铐上,带上了警车离开,那个男的已浑身是血。”

  记者随后看到,更多的警察赶到现场,而开枪的警察在一辆警车上接受询问。警察也开始在现场寻找子弹壳和目击证人,逐步检查现场留下的相关痕迹。

  记者随后得知该男子被送往宣武医院,当记者赶到后,医护人员证实该男子已经死亡。有目击者看到,是警察将该男子送到医院的。

  公安大学教授

  看是否对生命构成威胁

  公安大学刑侦系的一位教授说,据相关规定,如果当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带有明显拒捕、行凶等性质并威胁到人民警察或周围群众的生命安全,那么将犯罪嫌疑人击毙是符合规定的,并且是合理合法的。但界定这种行为是否对民警的人身安全造成生命威胁,还要依据现场情况。

  有业内人士称,在击毙犯罪嫌疑人前民警应先鸣枪警告。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中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其中一情形是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

  作者: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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