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差个字 难讨四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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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01:31 半岛晨报 | ||||||||
晨报讯 (侯德伟 龚志宇 记者孙胜慧) 收据上写的单位名称比现在的名称多一个字,结果本该赢的官司输了。 2003年9月,大连某某国果子食品有限公司将一辆厢式小货车卖给了雷某,但因该公司未向雷某交付养路费交纳凭证等证件,雷某未办理车辆养路费转籍手续,但交纳了自雷某购车之日至2004年2月的养路费。2004年2月10日,雷某将该厢式小货车转卖给刘先生,但同样
2005年元旦后,已经更名为大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大连某某国果子食品有限公司到金州区法院起诉,以其为刘先生垫付养路费为由要求刘先生给付原告垫付的养路费4000元。 法院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查明,1996年大连某某国果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名称变更为大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的养路费收据中的交款单位为大连某某国食品有限公司,比更名前的名称少“果子”两个字,比现在的名称多一个“国”字,故法院无据认定原告已为被告垫付了4000元这一事实。昨日,法院驳回了原告大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