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采古化石最高罚十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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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04:58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沈阳讯(记者 尤宏韬)我省珍贵的古生物化石将得到有效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采掘化石,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 昨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该《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私采化石最高罚款10万 据介绍,我省被誉为“世界独一无二的化石宝库”,古生物化石产地集中在西部的朝阳、锦州、阜新等市,其中辽西热河生物群化石在解决鸟类、哺乳动物等的起源和早期演化方面都有着极大的科学价值。但近年来在高额利益的驱动下,私自采掘化石和交易化石的违法行为比较猖獗。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采掘化石,对于擅自采掘化石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所采掘的化石和其他违法所得,可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重点保护化石“特许”销售 《条例》规定,今后我省将对三类化石实行重点保护:已经命名的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稀有古脊椎动物化石;国内稀有或者在生物进化及分类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化石。 据悉,列为重点保护的化石将被禁止收购和销售,违者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化石,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另外,销售的非重点保护化石,应当经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加贴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识。销售非重点保护化石应当在指定的场所交易,违反者将按照“收购、销售重点保护化石的”处罚标准予以处罚。 同时,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化石的,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发现的化石。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当地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