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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撞”宝马案开审 焦点:认定书的有效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09:06 新华网

  发生交通事故惹上官司,多是行人把车主告上法庭,而今天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案件,行人却成了被告,并被索赔近两万元的修车费。这种原被告角色的互换,引起了媒体的关注。

  案情回放

  2004年10月29日晚0时45分,在北京海淀区紫竹院路华澳中心门前,原告北京成伟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司机林科驾驶宝马牌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被告刘银锁一边和同伴嬉闹一边步行由北向南进入机动车道,宝马车刹车不及,前部右侧撞向刘银锁,致使刘银锁受轻伤,宝马车自身损坏,公司修车花了19731元。

  2004年11月7日,北京海淀交通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刘银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争议焦点:认定书的有效性

  法庭上,海淀交通支队出具的有关此案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方认为,海淀交通支队出具的这份责任认定书,是依据科学手段确认的,真实性没有问题,合法有效,应予以采信。

  而被告方认为,原告司机承认驾驶速度是每小时90到100公里,可北京市规定在三环辅路的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司机超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且从现场看,司机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因此认为公安机关的认定书是有问题的,请求法庭重新鉴定。

  庭审插曲

  在审理中,被告还提出反诉,要求索赔误工费等,并把保险公司和交通事故肇事人共同列为被告一并审理。但法院最终以虽基于同一事实但法律关系不同为由,不同意合并审理。

  原告:肯定胜诉

  庭审后,原告诉讼代理人李晨明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当天,司机就将被撞行人送往医院,并垫付了3万元医疗费,而之所以先行垫付,完全是基于一种人道主义。当记者问是否有把握胜诉时,李律师没有任何犹豫地回答:“肯定胜诉!”

  被告:不能撞了白撞

  被告诉讼代理人邓和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虽然法庭未能同意把其索赔医疗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等诉讼请求一并审理,但他依然会把保险公司和车主列为共同被告,因为新交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才能按照“撞了不白撞”处理。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本报北京6月7日讯 记者 王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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