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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让儿子“出镜”付费2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09:20 解放日报

  为让儿子贝贝(化名)进影视公司当演员,孙先生支付了2万元辅导费,不料只换来儿子2分钟的出镜,且这部电视剧至今未能发行。近日,市一中院二审维持了由金山区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影视公司返还孙先生辅导费1万元。

  报名参加影视班

  今年12岁的贝贝颇具表演天赋,小小年纪就从永乐电影电视艺术学校的影视表演班结业,还参加过电视剧的拍摄和国际儿童时装模特赛的表演。2003年初,孙先生夫妇从报上看到某影视公司准备在金山区开设影视明星表演班并拍摄影视剧《山盟依旧》的广告后,立即前往报名。

  面试后,公司负责人对贝贝的表现十分满意,表示贝贝可以加盟电视剧的拍摄,饰演少年时代的男主角,但须付2万元辅导费。孙先生二话没说便与影视公司签订协议:贝贝加入《山盟依旧》剧组,并在剧中饰演角色;如因剧组方面原因不能拍摄此剧,退还2万元辅导费;如贝贝自动退出剧组,2万元不退还。

  电视剧迟迟未播

  同年5月《山盟依旧》正式开机。在父母陪同下,贝贝来到片场拍戏。但他们发现,贝贝只有一个在河边玩水的镜头,时间不足2分钟。他们向影视公司质疑,但对方回答:这一镜头可以多次剪辑使用。

  电视剧“杀青”后,影视公司承诺“年内播出”。但直到2003年底,电视剧未播出。对此,影视公司辩称:“年内”是指“一年内”,要到2004年5月才能播出。一晃到了去年5月,该剧仍未播出。影视公司表示:电视剧已卖给电视台,要等档期播出。孙先生打电话到电视台询问,得知根本无此事。

  诉请返还2万元

  孙先生认为影视公司未对儿子进行辅导,电视剧也未发行,已明显违约,于是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2万元辅导费。

  影视公司则辩称,贝贝在电视剧中有两分钟的镜头,出戏就是履行合同,导演就是辅导。影视公司从未承诺将电视剧发行作为孙先生儿子辅导的成果,故不应退还辅导费。

  法院认为,孙先生与影视公司订立的协议合法有效。孙先生称影视公司曾承诺电视剧年内发行、未发行就退还辅导费,但未见诸协议。影视公司称参加电视剧拍摄必有导演辅导,有一定合理性,但未能提供进一步的辅导依据。结合电视剧未实际发行及相关电影学院的收费标准,法院认为影视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不完全对等,收取的辅导费也明显过高,应予调整,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 陆一波 本报通讯员 徐永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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