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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将硕士女老板告进监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09:43 生活报

  老板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法院出面维权。在公正的法律面前,自恃有高智商和雄厚财力的女老板终于认罪,不但归还了民工的血汗钱,而且,还在今年5月26日被大庆市让胡路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讨薪路上家破人亡

  李春彦今年40岁,曾在大庆市某研究院计算机室工作,具有硕士学历。1993年,李春彦下海经商。2001年8月,她办起了一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彩钢板。据民工们回忆,开始的时候,由于工厂经营顺利,李春彦从不拖欠工人的工资,员工们对她都很信任。但是从2002年开始,李春彦的彩钢板厂经营上出现了滑坡,员工工资没有了保障。据当时在她的工厂做业务员的董春华介绍,员工们找她要工资,她总是找出各种理由推脱,或者干脆就是拒而不见。

  当时,李春彦欠民工的钱款平均每人不到五千元,最多的才一万多。农民工如果单个打官司,这点工资还不够交诉讼费的,最终的结果也只能是不了了之。但李春彦不知道,对她来说不放在眼里的几个小钱儿,对这些民工来说却是一笔巨款。这些民工都是来自安达、肇东、肇源等地农村,全家老小指着工钱生活。一个姓龙的民工,全家三个病人一个小孩,等着工钱还账,送孩子上学。

  来自肇源县的农民工李某说,他们32名民工从2002年8月一直干到2003年1月临近年关时,公司才通知大家说放假,但因为公司暂时没有钱,只发给每个人100元钱,并说,过几天再开工资。2003年10月,51岁的电焊工孙某多次讨薪未果后,突发心脏病死在了讨薪路上。58岁的电焊工也于同年12月离开人世,弄得家破人亡。

  苦等了一年没有消息,32名民工联合在一起,告到了大庆市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4年1月15日,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李春彦应付给32名农民工各项费用总计20余万元。

  变更法人逃避执行

  对于政府的裁定,李春彦满不在乎。她既不上诉,也不执行,让裁定变成了一纸空文。2004年3月16日,董春华等32名民工向让胡路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李春彦的公司在大庆市开发区工商局登记,最初的法人代表是一个叫李颜的人。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后,2004年4月,李颜将600万元股权转让给李春梅,并将法定代表人也变更为李春梅。这样,执行人员无法追究李颜的责任,转而寻找李春梅。

  一个星期后,法院的工作人员找到李春梅,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给她。然而规定期限内李春梅并未履行义务,6月1日,让胡路法院执行局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出对李春梅拘留15天的决定。

  据法院后来的调查,李春梅实际上是李春彦的亲妹妹。李春彦原以为变更法人会让诉讼落空,没想到这条计策没有奏效反而把自己的妹妹送进了看守所。

  就在李春梅拘留期间,李春彦的公司又召开了股东大会。李春梅将640万元股本又转给李春彦,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于佳凤。于佳凤是六七十岁的老太太,法院的执行陷入了僵局。

  鉴于法人变更,依据法律规定,李春梅被解除了拘留措施。

  硕士女老板被判刑

  债务人一分钱没还就被释放,农民工都很不理解,他们纷纷找到法院,甚至指责执行人员办案不作为。办案人为了弄清实施真相决定从最初的工商档案入手调查。2004年7月,办案人在调查李春彦的户籍所在地档案时,发觉原公司法人李颜与所谓的委托人李春彦的照片很像。经进一步核实,李颜所持的北京身份证原来是伪造的。原来,李颜和李春彦是同一个人,因种种原因,她以北京客商的身份回大庆投资建公司,她本人以委托人的身份出现,演了一出双簧。而李春梅是她妹妹,于佳凤是她母亲,尽管后来股权几经转移始终都没离开她的掌控。

  2004年8月14日,办案人又得到了一个消息,称李春彦在林源开发区有厂房一间,正在洽谈销售。办案人找到李春彦进行询问,李称确实有个叫张招(化名)的客商与她商谈购买厂房,但对方缺少资金,厂房还没有卖出。当晚,办案人就与客商取得了联系,对方称,早在6月18日他就已将厂房买下,并且将150万元的房款交付完毕。

  这个事实证明李春彦的确具有还款能力。鉴于她拒绝执行法院裁定情节恶劣,让胡路区法院合议庭经多次研究决定,李春彦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多次采用转移股份、变更法人的手段,隐瞒债务人身份。在出售房产后仍向法院隐瞒真相,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4年12月2日,让胡路区法院将该案涉嫌拒执部分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今年1月21日,公安部门在北京蹲坑8天,终于将李春彦抓获。被抓捕时,李春彦正在与北京的房地产商洽谈购买豪宅。据调查,李春彦在北京还开有另一家公司,并有一套住宅。

  据说,李春彦被抓捕的第二天,她的家人就一分不少地将所欠债款送到了法院,当天这些钱就分到了民工手中。

  今年5月26日,本案正式在让胡路法院开庭审理。经过4个小时的审理,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李春彦有期徒刑6个月。

  法官说案

  参与审判的法官贾思军说,这是省内第一起因拒执罪被判刑的案例,这一判决对那些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特别是对那些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黑心老板们起到了震慑作用。

  担任本案审判长的张灿国法官认为,通过这个案件的审理可以看出,有些群众法律意还比较淡薄,很多被执行人并不重视审判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以为判判、裁裁就算了,想尽各种办法来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这种做法是很不理智的。《刑法》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此奉劝那些心存侥幸、欠钱不还的被执行人以此为戒,认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最明智的选择。(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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