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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墙倒塌压死儿童法院判实际使用者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11:59 云南日报

  新华社上海6月7日电(孙健峰、杨金志)儿童小强(化名)在玩耍时被身旁突然倒塌的围墙压死。但是,围墙的使用者却不愿承担责任。不过,上海市嘉定区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应由使用者港龙达公司负责任,一审判决其赔偿小强父母各类费用19万余元。

  今年1月28日中午,9岁的小强与同伴在港龙达公司东南围墙外侧的河边玩水漂游戏时,约2米长的围墙突然倒塌,导致小强被压,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后,有关部门就赔偿事
宜召集小强父母和港龙达公司进行调解,但未果。随后,小强父母将港龙达公司和新望中心告上嘉定区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及律师费等合计人民币近21万余元。

  港龙达公司认为,他们本来是租赁涉案厂房,去年4月出资向新望中心购买,但该房屋为集体资产,双方的转让行为未经镇政府批准,转让合同未生效,且房屋至今尚未办妥过户手续,故港龙达公司并非该房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尽管港龙达公司已使用该房屋,但无权利和义务对房屋进行安全管理,港龙达公司对围墙倒塌无过错。因此,港龙达公司不愿承担责任,认为应由新望中心来赔偿。

  新望中心则认为,因房屋租赁和转让,新望中心已交付了房屋,港龙达公司也已支付了房屋和土地使用费并已长期占有、使用,现仅房屋权利人的变更登记手续尚在办理中;涉案房屋虽属集体资产,但房屋转让符合有关规定,故涉案房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均为港龙达公司,该房屋的安全管理和安全风险责任应由港龙达公司承担。对原告遭受的不幸新望中心深表同情,但不应由他们承担责任。

  原来,去年4月22日,港龙达公司和新望中心草签“房屋转让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份,约定将包括涉案围墙在内的房屋以27万元进行转让。港龙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该合同上作了签字和盖章,新望中心未作签字和盖章。后来,港龙达公司先后三次支付对方26万元。同年6月8日、8月10日,港龙达公司、新望中心分别向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对上述房屋进行权属变更登记。至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该房屋的变更登记事项尚在有关部门办理中。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围墙等建筑物发生倒塌造成他人损害而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港龙达公司先租赁后经转让并已连续、长期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故港龙达公司作为实际管理人理应承担该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其管理瑕疵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强父母要求港龙达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港龙达公司辩称因未办妥过户手续,故无权利和义务对房屋进行安全管理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新望中心不用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则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由于小强被压死亡时年仅9周岁,其亲属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综合酌定。据此,嘉定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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