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 政策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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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12:27 今晚报 | ||||||||
本报讯从市财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管理,提高会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日前,市财政局根据《会计法》及财政部有关规定,修订了《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重新对我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政策作出重大调整,新办法将于近日起执行。入门会计人员先要考试 新《办法》规定,所有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都必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区、县财政部门备案。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或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关有效证明,及时向区、县财政部门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任用非持证人员要处罚 新《办法》规定,在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中,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单位不得任用或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单位任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查阅《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请登录天津会计()网站。 (曲明 王新 王楠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