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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 政策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12:27 今晚报

  本报讯从市财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管理,提高会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日前,市财政局根据《会计法》及财政部有关规定,修订了《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重新对我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政策作出重大调整,新办法将于近日起执行。入门会计人员先要考试

  新《办法》规定,所有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都必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取消了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在毕业两年内可以直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凡符合新《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必须每年接受不少于24小时的继续教育。上岗必须办理注册登记

  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区、县财政部门备案。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或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关有效证明,及时向区、县财政部门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任用非持证人员要处罚

  新《办法》规定,在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中,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单位不得任用或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单位任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查阅《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请登录天津会计()网站。

  (曲明 王新 王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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