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律师“失职”被诉赔偿3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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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14:24 深圳晚报 | ||||||||
当事人官司败诉矛头直指两代理人“乘人之危更改合同” 两律师“失职”被诉赔偿30万 本报记者王雅报道一名女子因医疗纠纷委托两名律师状告医院索赔,但以败诉告终,该女子认为败诉皆因两名律师“失职”所致,便又把两名律师告上法院,称他们还对自己多
原告:律师失职导致极大损失 2002年7月19日,周小姐因与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中医院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委托刘某等两名律师办理该案诉讼事宜,但案件的进展和结果却让她非常失望,法院判她败诉。她认为,两名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极不负责,且强行非法收取律师办案费,导致此案被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周小姐在诉状中明确表示,两名律师的失职主要是因为未能及时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导致她无法获得赔偿,请求判令两名律师赔偿因此给她造成的损失20万元人民币。同时,周小姐还提出由于两律师多次在公开场合谩骂、侮辱她,且非法拘禁她,要求法院判令两律师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人民币。 被告:更改合同不符合事实 对周小姐的诉求,两位律师的代理人表示,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尤其她称律师“乘人之危更改合同”及非法收取办案费不符合事实。 据这两名律师称,代理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双方签署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认为显失公平或受到胁迫或有重大误解,可以在签署后一年内申请法院予以撤销,而周小姐在解除合同(2002年5月16日)后未提出异议。事实是:双方最初协商之日,即2001年7月19日已约定了30%的律师费,协议签署后即由周小姐拿走,在周小姐手中的合同不存在后来被对方更改的可能。 焦点:司法鉴定由谁委托? 另外,周小姐提出,2001年9月10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具了鉴定委托书,委托深圳市医疗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同一天,该院同时下发了一份通知书,通知周小姐在接到通知1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对这一情节,两律师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都无权委托鉴定,有权委托该委员会作鉴定的只有人民法院,法院的鉴定委托只能由法院去送达,如果法官需要律师协助去送达,会向律师出具委托书的。后来,他专门到罗湖区人民法院向周小姐一案的原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得知这份与此案具有重要关系的鉴定书已在2002年8月22日作出,即周小姐与律师解除合同后,一审法院也依此作出了判决。最后,法院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作者:本报记者王雅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