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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收保费落私囊 白血患者获2万理赔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16:13 新华网

  老师接受了学生龚某交纳的40元的保险费,却忘了登记学生的名字,并且未将钱款交给保险公司,后白血病学生龚某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将人寿保险公司和学校、班主任杨某一同告上了法庭。日前,经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龚某获保险赔偿金2.3万余元。

  2003年8月31日,学生龚某到宜丰县棠浦中学初一(3)班报名入学。当天,由英语老
师程某收钱,班主任杨某开票,收取了学生交的学费和保险费。龚某除交学杂费外,交了40元保险费,投保险种为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最高理赔额为3万元。由于保险费不在学费之列,人保公司没有将保险费收据交给学生。当天,程某和杨某一起将学生交的钱结清了帐,但交保险费时,杨某未将龚某等九名学生交的保险费交入人保公司,杨某书写的投保学生花名册中也没有这龚某等九名学生的名字。

  2004年1月,龚某因患病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共用去医疗费3.9万余元。龚某发病后,其父母找到棠浦中学和县人保公司要求理赔,但被告知未交纳保险费。因班主任杨某书写的投保学生花名册中确无龚某之名,人保公司便以未收到龚某交的保险费为由拒绝理赔。龚某的父母遂一纸诉状,将宜丰县人寿保险公司、第三人棠浦中学、杨某起诉到法院。事后,杨某向刘某等九名学生各退回了40元保险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人保公司委托第三人棠浦中学代收保险费,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棠浦中学和人保公司二者之间属于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学生向老师交保险费是承保,原、被告的保险合同成立,被告应按约支付保险金。杨某收费未及时交款是人保公司监管不到位,棠浦中学管理不严所致,这并不能对抗原告向被告要求理赔的权利。老师代收保险费在学校安排下进行的,是属职务行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龚某应得保险理赔款2.38万余元,故法院判决人保公司给付原告龚某保险金2.38万余元。

  判决后,宜丰县人寿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宜春市中级法院调解,龚某应得的保险理赔款23895元,由人保公司承担1万元,棠浦中学付给1500元,杨某付给8500元,余款3895元龚某表示自愿放弃。作者:钟宜华巢平 谢科香(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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