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不能举证被判承担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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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16:23 每日新报 | ||||||||
自称住院期间患上乙肝张家民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市民陈某在住院治疗后,被查出感染了乙肝。陈认为是住院期间感染的乙肝,于是将该院告上了法庭。近日,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由于医院举不出证据,法院依据“举证倒置规则”判令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51岁的男子陈某于 2002年 11月因肾衰竭在某医院住院,并接受血液透析治疗。 2003年4月,医院为陈某做了手术,同年5月陈某出院。陈在住院时经查体无乙肝病毒。 2003年 5月,陈某被确诊感染了乙肝病毒。 2003年10月30日,陈某起诉到法院,称其住院期间,医院多次把他放入肝病病房,该病房有肝病病人,而且病房内有蚊子和蟑螂,致使他感染了乙肝病毒。陈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35万元。 被告医院代理人虽然主张蚊叮虫咬传播肝病的可能性很小,且医院对原告的各项治疗手段都属正规,但不能证明医院医疗行为与原告感染乙肝病毒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亦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的医疗行为无过错。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医院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未能满足陈某所要求的数额。判决后陈某和医院都提出上诉,陈某要求二审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35万元,医院则请求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认为,被告医院提供不出相关证据,证实医疗行为与原告感染肝病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后,一中院判令医院赔偿陈某医药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5万余元;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6000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