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等节庆标语最多挂20天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16:50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王东亮)日前,已经修改到第七稿的《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规定》要求,今后凡张贴在本市公共场地的各类标语和宣传品,必须提前7天申请行政许可,否则将被处罚。 以前,本市对标语和宣传品摆放和张贴并没有明确要求,各居民区和企事业单位逢重大节日都会悬挂或张贴各种标语。根据《规定》,今后除国家机关张贴的通告、公告、布告
按照《规定》,标语和宣传品不得含有展销、促销、招商等商业宣传内容;体育赛事利用城市道路作为比赛场地的,只准在封闭路段内设置展板;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和宣传品;禁止利用飞艇等各种飞行器在空中设置悬浮的标语和宣传品。 标语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春节期间设置庆祝节日的标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天,其他节日可在节前1天开始设置,节后1日内清除。 此外,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在本市统一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中,保留10%作为固定宣传设施,提供给社会单位设置标语和宣传品或发布其他公益信息。网络编辑:刘春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