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离异夫妻扭打双双落水前夫上岸见死不救被判故意杀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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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20:05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合肥6月8日电(王俊永、徐志勤)36岁的王永与前妻江慧发生纠纷,扭扯中两人同时从桥上坠河。王永自己潜水上岸,对前妻见死不救,最终导致前妻身亡。日前,安徽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永无期徒刑。 王永系河南永城市人,10年前与比自己小9岁的江慧相识结婚,生有一子。去年2月,两人离婚,但仍在淮北市共同租房同居。后王永搬家。同年11月9日下午,两人发生争吵。晚
检察机关认为,两人争执落水后王永在有能力及有义务施救的情况下,没有实施救助,于今年4月6日以故意杀人罪对王永提起公诉。 王永自己供述,当时落水后没有找到前妻,自己不想死,就游到桥南头上岸。见桥上有人呼喊,打电话报警,他就走了。王永的辩护人认为,按照其供述,王永在落水后寻找过前妻,说明他曾采取了施救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审理认为,王永在与前妻江慧发生争执过程中,双方坠入水中,王永负有救助义务,也有能力。王永在这种情况下,不尽力施救,放任前妻江慧溺水死亡后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董律师点评说,王永所受的刑罚根据其不同的行为有所不同:案件中,对救助义务的认定与两人在桥上的拉扯密切相关。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了王永对前妻有救助义务,也有救助能力。王永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实施救助,被判故意杀人,这从法律上讲是间接的故意杀人。法院的判决是重在惩罚“有作为的义务和能力而不去作为”这种行为态势。如果王永当时对前妻实施了救助,即使没有救活,也不会被判这么重的刑罚。他在义务和能力的范围内进行了救助,其行为的性质是积极的,是否救活并不能否定行为的性质,判决就会是另外一种结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