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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饼票过期作废持票人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02:50 东方网

  东方网6月9日消息:月饼票的背面都有提取月饼的截止日期,这些截止日期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呢?昨天上午,静安法院审理了一桩郝小姐“叫板”上海某食品工业公司月饼票纠纷案。

  据原告郝小姐介绍,去年9月18日,她购买了某公司10张月饼票。其中9张当时分别赠送家人和朋友,留有1张准备自己领取。由于个人原因错过了月饼提货券上所规定的提取时间
。之后,她曾委托朋友与该食品公司交涉,要求换取同等价格的其他食品或返还月饼提货券同等价值的人民币,但被告以“月饼提货过期作废”为由拒绝。她认为月饼提货券上所规定的“限期提取,过期作废”,属于“霸王条款”。这才引起她在今年5月20日,提起诉讼到法院。

  该食品工业公司的律师认为,月饼生产是有季节性的,规定时间的原因是逾期后企业不再生产了。律师还把月饼票比作一张电影票,自己放弃了电影票不去看,电影院是不会再特地为持票人,专门放一场电影的。

  据承办法官介绍,该食品工业公司的律师同意接受调解,由该食品工业公司承担诉讼费,还将月饼票上的金额208元,当庭给付郝小姐。但郝小姐表示这是一场带公益性的诉讼,认为接受调解是有前提的,要在调解书上写明“月饼票逾期提货作废,属于霸王条款”的文字。

  鉴于双方意见分歧,法院表示将视情况再作开庭宣判。

  作者:王业斐

  (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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