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结合” 带着子女组成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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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04:1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20多年前,崇州两个丧妻的男人李全贵和张成学分别带着自己的子女,共同组成一个家庭。20年后,年迈的李全贵要求张成学的儿子赡养自己。日前,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张成学的两个儿子对李全贵没有赡养义务,但应当给予老人一定补偿。同病相怜两男组成家庭 崇州的李全贵与张成学两家相邻而居,20多年前,两人的妻子因病相继去世。当时,李全贵有一个未成年的女儿,张成学有二子二女,也均未成年。
1982年2月,感到生活压力的张成学与李全贵签订了一份协议:两家合一,共同抚养子女,约定李全贵必须抚育、教育、管理张成学的子女,为他们成家立业;张家子女必须以亲生父亲对待李全贵,赡养他的晚年直到亡故。协议签订后,李全贵及张成学父子三人按协议内容履行了相应义务。我是“父亲”你们应赡养 2000年,李全贵与张成学发生纠纷,张因故去世。张家子女认为父亲的死与李全贵有关,从此双方常发生纠纷,无法共同生活。2000年12月8日,李与张家两个儿子解除遗赠扶养关系,并经公证处作了公证。同时,还对共同生活期间的家产进行了分割,张家两个儿子各一次性给付李全贵当年生活费200元。 协议解除后,李因缺乏劳动能力,其女儿也未对其全额履行赡养义务,其生活陷入困境。李全贵认为张家两个儿子实际上是他的养子,公证只解除了遗赠扶养关系,而养父子之间的赡养关系是不能解除的,遂于去年12月将张家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赡养义务。 崇州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收养法》,原、被告之间收养关系不成立,驳回原告要求二被告赡养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原告为抚养二被告付出了辛劳,二被告应分别一次性给付李全贵补偿费2000元、1500元。向明黄洁本报记者 杨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