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夫妻落水后前夫独自上岸 见死不救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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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08:19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 36岁的王永与前妻江慧发生纠纷,扭扯中两人同时从桥上坠河。王永自己潜水上岸,未再搜救前妻,江慧不幸溺死。日前,安徽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永无期徒刑。判决出来后,引起了一些争议。 现场:争执中两人双双落水 据新华社昨日报道,原籍河南的王永10年前与江慧相识结婚,生有一子。去年2月,两人离婚,但仍在安徽省淮北市居住。同年11月9日,两人发生争吵。晚上7时许,王永在淮北市渠沟镇黄里桥试图说服前妻跟自己回家。江慧靠在桥的护栏边不从,两人在争执中一起翻入河中。落水后,王永自己潜水上岸,离开现场。11月17日,江慧的遗体被打捞上岸。11月19日,王永到公安机关投案。检察机关认为,两人争执落水后王永在有能力及有义务施救的情况下,没有实施救助,于今年4月6日以故意杀人罪对王永提起公诉。而王永自己供述,当时落水后没有找到前妻,自己不想死,就游到桥南头上岸。见桥上有人呼喊,打电话报警,他就走了。 判决:有救助义务和能力,不尽力施救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审理认为,王永在与前妻江慧发生争执过程中,双方坠入水中,王永负有救助义务,也有能力。王永在这种情况下,不尽力施救,放任前妻江慧溺水死亡后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争议: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或依据就值得商榷 法院的这个判决宣布后,引发了一些不同的看法。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董律师说,王永所受的刑罚根据其不同的行为有所不同:案件中,对救助义务的认定与两人在桥上的拉扯密切相关。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了王永对前妻有救助义务,也有救助能力。王永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实施救助,被判故意杀人,这从法律上讲是间接的故意杀人。法院的判决是重在惩罚“有作为的义务和能力而不去作为”这种行为态势。 北京泰福律师事务所主任肖太福律师认为,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或依据证实这两个问题,法院的判决就值得商榷。“这个案子有两个关键问题需要弄明白,一是王永是否有杀人的故意,二是两人同时落水的情况下,王永是否有救前妻的法定义务。”肖律师分析说,如果江慧落水是王永故意推搡所致,那么是故意伤害确定无疑,但王永与前妻因争执落水这点法院已经基本认定,那被告的杀人动机从何而来?其次,像王永这样的情况是否负有救人的法定义务目前在法律上仍有不同看法,“见死不救”、“过失伤人”与“故意杀人”区别很大。而要认定被告未“尽力施救”,同样需要充分详实的人证和物证。( 曾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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